
一、债权债务共享在什么情况下成立
债权债务共享一般指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在以下常见情况下成立:合同承受:《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比如企业合并、分立时,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可能概括转移。需注意,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吸收企业概括承受;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企业概括承受。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基于法律规定自动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二、债权债务共享在法律上有哪些特殊成立情形
债权债务共享即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特殊成立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合同承受,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二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合并后的企业。《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情形下,无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相对方的知情权。
三、债权债务共享在法律上特殊免责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共享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特殊免责情形主要如下:
一是不可抗力。若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无法履行债的义务,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二是债权人过错。若因债权人过错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的义务,债务人可免责。如债权人受领迟延、提供资料错误等。
三是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依约定免责。
当讨论债权债务共享在什么情况下成立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债权债务共享后,各共享方对于债务的清偿比例如何确定,这需要依据之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判定。另外,若共享期间一方未经其他方同意私自转让其债权债务份额,这种行为是否有效以及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债权债务共享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若你在债权债务共享的成立条件、后续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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