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是劳动合同的附属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过程中,诸如用人单位是否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等争议,本质上是围绕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因此属于劳动争议。此类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判定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效力,可从以下方面考量。主体上,协议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超出此范围可能无效。内容方面,需明确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应合理约定补偿,若未约定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补偿;同时,违约金数额应合理,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程序上,协议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法律效力。
三、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情形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可从以下情形认定:一是协议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与普通员工签订则可能无效。二是缺乏合理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未约定补偿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协议,且该协议可认定无效。三是限制期限过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出部分无效。四是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就业权等,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当探讨“竞业限制争议属劳动争议范畴吗”时,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相关联的问题。一旦确定竞业限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需遵循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比如,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若未支付,劳动者可能会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若你在竞业限制争议的处理程序、经济补偿或协议解除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寻求专业帮助,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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