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早期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她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被评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在求学期间,俞雯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的经历。硕士毕业后,她便投身律师行业,开启了自己的执业生涯。
执业领域与理念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尤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有深入研究。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深耕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特别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占比约50%。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也有所涉足。
房屋买卖违约再审案
2023年6月20日,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6月25日刘XX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5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接着,基于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同时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精准运用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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