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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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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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交易房屋基本状况,具体包括房屋位置、面积、产权证号、产权人、共有权人等 2、房屋产权状况说明,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3、房屋成交价格,应当明确该成交价格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家具家电,公共维修基金款项。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

买卖家具是市场上常见的交易行为,无论新品交易还是二手交易,买卖家具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很多人想知道家具买卖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有效。那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定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2、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4、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5、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6、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7、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9、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哪些条款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应当必备买卖双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以及合同生效条款等内容。

二、买卖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即它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的目的是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过买卖,出卖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一性质可以将它与其他交付标的物但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区分开来,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一性质使它与其他无价款支付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区别开来,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互为给付,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对应,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出卖人取得价款,以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是以支付价款为代价的。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不以标的物或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要件。

6、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城市房地产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综上所述,家具买卖合同里必须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价格和履行期限以及如果发生违约应该如何处理。合同一旦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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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br/>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br/>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br/>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br/>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br/>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br/>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br/>(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br/>(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br/>(三)内容显失公平的;<br/>(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br/>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br/>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br/>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br/>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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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br/>(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br/>(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br/>(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r/>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br/>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r/>(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br/>(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r/>(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br/>(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br/>(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br/>(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br/>(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br/>(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br/>(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br/>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br/>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r/>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r/>(一)在试用期内的;<br/>(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br/>(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br/>(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br/>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br/>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br/>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br/>(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br/>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br/>(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br/>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br/>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br/>(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br/>(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br/>(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br/>(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br/>(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br/>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br/>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br/>(一)项、第<br/>(二)项、第<br/>(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br/>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br/>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br/>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br/>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br/>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r/>第六章 法律责任<br/>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br/>(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br/>(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br/>(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br/>(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br/>(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br/>(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br/>(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r/>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br/>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br/>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r/>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br/>(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br/>(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br/>(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r/>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br/>(二)项、第<br/>(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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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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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北京市二手房买卖
10w+浏览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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