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工伤一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双倍赔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两种赔偿。
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例如,医疗费按实际支出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规定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按一定比例发放。
另一方面,如果工伤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职工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如医疗费等部分费用不会重复赔偿,但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可以兼得。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二、山东工伤双倍赔偿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山东工伤双倍赔偿通常指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对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进一步明确。双倍工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山东工伤双倍赔偿适用哪些具体法律条文
在山东,所谓“工伤双倍赔偿”可能涉及不同情形。若指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涉及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的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
了解山东工伤双倍赔偿怎么算之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工伤双倍赔偿的申请时效,一旦错过可能会影响权益。另外,双倍赔偿的范围界定也十分关键,并非所有工伤费用都能双倍赔偿。而且在计算工伤双倍赔偿过程中,如果涉及与用人单位的争议,该如何妥善解决也是大家关心的。工伤赔偿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若你对山东工伤双倍赔偿的计算细节、申请流程、争议处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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