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金质押一般属于动产质押。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保证金质押中,出质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金钱虽为种类物,但通过特定化,如存入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等方式,使其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区分,就符合了动产质押中“移交占有”和“特定化”的要求。
而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的质押,保证金本身并非财产权利,所以保证金质押通常认定为动产质押。
二、保证金质押在法律认定上有何关键依据
保证金质押认定的关键依据如下:
《民法典》: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保证金质押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保证金金额等内容。
特定化: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必须特定化,区别于出质人的一般财产。如最高法相关案例表明,保证金账户应专款专用,不能随意进出资金,确保该账户资金与担保业务对应。
移交占有:质权人需取得对保证金的控制权。实践中,一般体现为质权人对保证金账户有实际的管理和支配权,出质人不能自由使用账户资金。
三、保证金质押法律认定的关键证据如何收集
保证金质押法律认定关键证据收集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证明质押合同存在,收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双方就保证金质押达成合意。若为口头协议,需收集通话录音、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质押约定内容的证据。
表明保证金特定化,需提供独立账户的开户资料,证明该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存储,与出质人其他资金严格区分。还可提供资金进出记录证明专款专用,未与其他资金混同。
证实移交占有,收集银行的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保证金已从出质人账户划转到质权人掌控的保证金账户。对于特定机构监管的,收集监管协议及相关通知文件。
在探讨保证金质押是权利质押还是动产质押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一方面,保证金质押设立后,质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质权,比如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具体流程和条件。另一方面,保证金质押合同若存在瑕疵或约定不明确,会对质押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保证金质押中不可忽视的要点。若你对保证金质押的行使、合同效力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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