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置换房屋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置换房屋合同不成立主要有以下条件:
1.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双方就置换房屋的主要条款,如房屋位置、面积、置换方式等未协商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2.缺少要约和承诺:一方未作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或另一方未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订立过程未完成。
3.合同形式不符要求: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等特定形式订立,而未采用该形式,且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未接受的,合同不成立。
4.一方主体不合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置换房屋合同,合同不成立。
二、置换房屋合同无效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置换房屋合同无效判定依据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置换合同。
2.虚假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例如,为逃避债务假装置换房屋。
3.违法违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置换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4.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5.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如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优先购买权。
三、置换房屋合同无效判定需遵循哪些法律条款
判定置换房屋合同无效,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双方为避税签订虚假置换合同,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置换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同可能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在探讨置换房屋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时,我们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影响。若合同不成立,已履行的部分该如何处理就是个关键问题。通常一方应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作价补偿。而且若因合同不成立给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合同不成立后,双方之前约定的一些保密条款等是否还继续有效,也值得思考。要是你对置换房屋合同不成立后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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