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履行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继续履行(《民法典》第577条):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义务(如交付货物、完成服务等),除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等情形(第580条)。
2.补救措施(第577条):针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违约方需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责任(第582条)。
3.赔偿损失(第577、584条):包括实际损失(已发生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4.违约金责任(第585条):若合同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主张支付;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30%)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
5.定金罚则(第587条):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
此外,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第563条)并主张上述责任,但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除外(需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选择追责方式。
二、不履行合同违约金标准多少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标准需分情况认定:
1.约定优先原则: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无法定固定标准。
2.调整规则:若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30%)或过低(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
过高时,法院可酌减至损失的1.3倍以内;
过低时,可增至与实际损失等额(含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需符合“可预见规则”)。
3.无约定时的救济:未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已支出成本)和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4.择一适用规则: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不可同时主张,当事人需择一选择。
需注意: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填补损失,而非惩罚性(特殊法定情形除外,如迟延履行金)。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确定最终金额。
三、不履行合同处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核心是主张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若合同仍具备履行可能(无法律/事实上的履行障碍,如标的物未灭失、非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劳务类合同),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如交货、付款等)。但存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如履行不能、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等)时,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补救责任(《民法典》第582条)。
3.赔偿损失
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但损失范围需符合“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且需举证证明损失金额(《民法典》第584条)。
4.违约金/定金罚则
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可直接主张支付;若违约金过高(超实际损失30%)或过低,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民法典》第585条)。
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6-587条)。注意: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需择一选择。
5.解除合同
若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63条)。
实操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具体方案需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违约情形确定。
在探讨不履行合同需承担什么责任时,其实背后还有一系列相关问题。比如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按照直接损失,还是也要考虑间接损失等。而且在一方不履行合同后,另一方为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又该由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与不履行合同责任紧密相关的要点。倘若你正在遭受合同不履行的困扰,或者对这些衍生问题有疑问,不要徘徊,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帮你理清思绪,解答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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