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担保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在合同里明确起始和结束日期,若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数月或数年等,该约定有效。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应合理考量债务履行情况等因素,避免因约定不当使自身权益受损。
二、借款合同担保人超担保期限是否担责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担保人超担保期限通常无需担责。担保期限是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的法定期间,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按约定方式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然保证人无需担责。
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存在中断、中止、延长担保期限的法定情形,或有其他导致担保人仍需担责的事由,则另当别论。具体情况需结合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
三、借款合同超保证期间保证人是否还担责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超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依法行使权利,即便之后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需担责。
在探讨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怎么约定之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时该如何处理,若合同中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一般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另外,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担保人可能会免除担保责任。如果您在借款合同担保期限的约定、不明处理以及责任免除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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