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定金返还需结合违约主体、违约程度及定金性质综合判断,核心适用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方根本违约:若给付方(如买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民法典》587条)。
2.收受定金方根本违约:若收受方(如卖方)存在上述根本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上)。
3.非根本违约或不可抗力:若违约未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如轻微延迟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需原额返还,不适用双倍罚则。
4.定金数额限制: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民法典》586条),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违约时超出部分需作为预付款返还。
需注意:定金罚则仅适用于根本违约,轻微违约不触发;若合同未明确“定金”性质(如写“订金”),则不适用定金罚则,仅按预付款处理。
建议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违约情形,判断是否符合根本违约要件,再主张相应权利。
二、当不履行合同的时候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如交货、付款),但存在法律/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劳务)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的除外(《民法典》第577、580条)。
2.补救措施:质量不符约定时,可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第582条)。
3.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需符合“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订立时应知损失范围,第583、584条)。
4.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支付,约定过低/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第585条)。
5.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退定金,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第587条),但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同时适用(第588条)。
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导致违约的,可部分/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第590条)。
以上责任形式可单独或合并主张,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形确定。
三、当不履行合同赔偿标准应怎样计算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的赔偿标准需按以下规则计算:
1.约定优先原则
若合同已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赔偿计算方式(如按合同总额比例、固定金额等),应优先适用约定条款。但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民法典》第585条)。
2.法定赔偿范围
无约定时,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因违约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如筹备履行的成本、维权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如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3.减损义务限制
守约方需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赔偿(《民法典》第591条)。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若合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主张,不可并用(《民法典》第588条)。
综上,计算赔偿时应先审查合同约定,再结合实际损失与可预见规则确定法定赔偿额,同时注意减损义务及定金条款的适用限制。
当我们探讨当不履行合同时定金要如何返还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定金返还的时间节点,是在违约行为确定后立即返还,还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另外,定金返还的方式也很重要,是通过转账、现金还是其他途径。如果涉及到定金数额较大,还可能会有利息方面的问题。在不履行合同的复杂情况下,这些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您的权益。若您对定金返还的具体操作、相关法律规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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