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教师的民事判决书当中都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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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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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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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教师的这种行为,也是只有在教师本人提起诉讼以后,我国人民法院才会具体审理诽谤的这一行为。不用说是诽谤教师,诽谤生活当中的任何人都会给对方的心里,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影响,所以教师当然可以针对实施诽谤的这一行为请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的判决书都是由法庭出具的。还是有人挺好奇,诽谤教师的民事判决书当中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诽谤教师的民事判决书当中都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诽谤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其实就是一般的民事判决书,不会因为对方的身份是教师就有何改变的。我国法庭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都是非常庄严肃穆的,自然民事判决书也是如此。一般民事判决书当中都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的结果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也会告知上诉的时间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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