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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2日,成都市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几台大型机械在轰鸣声中对川陕XX37-39号房屋进行拆除,房屋主人周XX、罗XX、XXX、XXX看着自己的房子被拆,满脸愤怒与无奈,一场关于房屋行政强制的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纠纷起因
周XX等四原告在川陕XX37-39号拥有一处房产,1993年就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然而,XX街道办事处认为该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2年5月28日发出《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6月14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6月27日发出《交出宅基地的通知书》。因原告未自行拆除,街道办于2013年3月22日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四原告不服,委托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龙成律师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交锋
庭审中,原告方龙成律师指出,街道办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原告房产为违法建筑物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告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涉案房产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街道办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违背客观历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街道办则辩称,原告房屋属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且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
胜诉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存在还耕部分和违章建筑的事实,也未提供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且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龙成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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