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不动产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等。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俞雯深入分析案情,抓住双方交易的细节和合同条款。她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策略,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被告免于高额索赔。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原告称与石XX签订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石XX承担责任,对租金请求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上诉。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仔细研究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交易习惯等证据。她依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清晰阐述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且章XX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石XX上诉,章XX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等。俞雯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俞雯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如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她详细分析XX公司的销售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最终法院支持原告交付商铺和协助办证的请求,驳回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请求,帮助原告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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