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哪些。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起统领性作用的开篇之作,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类基本原则 包括了“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中“绿色”原则是国家倡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类基本原则 包括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下简称“四大原则”。
二、四大原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自然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身份之别,没有特权,这是程序上的平等。
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国家鼓励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的自愿原则把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都发挥得淋漓尽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计、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与事务。
如果说民法是民事活动的骨架,那么自愿原则下达成的合意就是民事活动的血肉。很多当事人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识和能力,把法律当做了生意经,如“价款调整、违约金以法律规定为准”——这些内容恰恰是法律让当事人自己去安排与约定的。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分水岭,是民法的灵魂。
3、诚信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是道德的,更是法律的。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历来倡导的伦理标准,同时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中仍需加强与规范的。孙潭律师认为,一诺千金是道德的自律,自古少圣人;诚信原则是法治的约束,是自愿之下不得不为的法律责任。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很可惜《民法典》没有对诚信(征信)作出统一规定。
4、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强调民事活动利益的客观平衡,主要是针对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民法典》有两类基本原则和四大原则,与我国最高法律宪法的作用要求一样,《民法典》对其他民法也是起着带头和参照作用,其他民法要参照这几大原则进行修改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