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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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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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公司破产时要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之后才能将相关的社会关系彻底从法律意义上消除,因为公司在结算债务的时候其中肯定会包括员工在当月的工资以及相应的待遇,不管其他债权性质如何都应该首先处理好员工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46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办理

破产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倒闭,这是由于公司的内部原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的这类事件的产生。最直接受害的就是公司的劳动者,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没有了工作岗位。那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办理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方便大家在遇到这类问题是能够及时处理。

公司倒闭劳动合同怎么解除,需要什么手续

一、结算工资

结算至实际工作日期,或约定的时间;转账或现金支付,并由劳动者确认。

二、支付社保至上述日期

同一,不赘述。

三、关闭社保帐户

支付完社保后,关闭社保帐户

四、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满一年工龄付1个月;不满半年的计半个月;半年一年间的计1年。

上述一个月半个月是指发放补偿金的量。单月补偿金数额为前12个月该劳动者平均工资。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

五、开退工单或其他文件

向劳动者开具有公章的文件,载明合同解除,并可载明解除理由(破产),以方便劳动者再就业。

六、其他如果单位事先有其他违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行为的,

建议一次性了结,并于劳动者书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

1 押金--退还

2 让劳动者购买制服--收衣服退钱

3 扣押证件(身份证,劳动手册,技能证书等)--退还

4 拖欠工资--这是大事,早点还清。

5 不支付加班工资--结算支付并确认

作为单位千万不要省事懒得做上述事项或恶意不履行。切记应当支付补偿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书面解除的除外)。否则临破产被起诉申请仲裁可能得不偿失。

作为劳动者盯紧单位赶紧做就是。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类事件的办理主要是先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支付完成后再将劳动者的社保进行相应的缴纳,并向社保单位进行说明。劳动者根据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进行相应的补偿。这样就可以办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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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属于破产债权的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别除权是属于破产债权的吗问题解答如下, 简介<br/>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br/>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br/>第<br/>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br/>第<br/>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br/>第<br/>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br/>特征<br/>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br/>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br/>别除权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br/>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br/>别除权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br/>中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br/>别除权别除权与破产程序的比较<br/>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源于担保物权。在现实生活中,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要保证债务人能够正确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从广义上讲,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均属于对债的一般担保,也就是说,凡以债务人之名义所负的债均有权利从其全部财产中获得清偿。<br/>然而这种一般财产担保,对于所有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成立先后,种类如何,均给予同等的清偿权利,个别债权人不能优先于其他人受偿。而且由于债权于财产上设立无排他性;债务人可以无限制地设立债务,乃至超过其财产的清偿能力,这就使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一般担保的形式有时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出现债务人无力清偿,致使债权人受损的情况。此外,此类债务须依债务人的主动履行行为方可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无法自行实现其权利,故这种债权也称为对人权。因此,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通常须采取特别担保措施,即狭义上的债的担保。<br/>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br/>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所以,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受偿时,如有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如不足清偿时,未受偿之债权便转化为破产债权,得对破产人其他财产行使权利。通常,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便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在<br/>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不构成别除权,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担保债权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同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br/>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范围上有别。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已设定担保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即便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用于对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br/>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的随时优先拨付,更不同于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的优先权利。<br/>4.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br/>别除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br/>别除权是指在一个企业破产之前的破产清算中用之前有规定抵押的东西进行抵押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之后的债务问提方便的权利,两者在时间和界定上有很大的区别但两者是存在包含关系的,两者也不存在相互的联系,希望大家能够仔细了解相关资料,具体请参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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