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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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所有权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想用的权利之一。但土地的使用是需要向国家缴纳相关税务的。于是,有一些人就产生了疑问。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处于解决人们的疑虑,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知识,为你解疑答惑。
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

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

土地所有权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想用的权利之一。但土地的使用是需要向国家缴纳相关税务的。于是,有一些人就产生了疑问。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处于解决人们的疑虑,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知识,为你解疑答惑。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一、定义:

契税,是指在房屋或者土地发生买卖、赠与等转移行为时,向承受人或者受赠人所课证的一种税捐。

我国《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税收优惠: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继承土地的权利是自古相传的,在观看了这篇文章之后,你肯定也有了不少了解,以后再次遇到“继承土地使用权契税能够免除吗?”这类型的问题时,也能够自己解疑答惑,解决问题了。如果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网站,或咨询当地律师,寻求专业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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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征用乡村盐碱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缴纳契税,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另外项目因多种原因暂停建漫,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证也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按照土地证来进行确定使用税的。<br/>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r/>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r/>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br/>(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br/>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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