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宁市的一间明亮的会议室里,气氛略显紧张。曾惠媛律师正对着桌上堆积如山的资料皱眉沉思,这些资料涉及一起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梁某某因不服南宁市某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执法局告上法庭,而曾惠媛律师正是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
曾惠媛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系统的学习让她构建了全面的法学知识框架,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能力。而她在法院的工作经历,更是让她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证据认定标准。
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范围未完成土地确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能否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曾惠媛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首先要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是案件代理的基础。
在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方面,曾惠媛下足了功夫。她仔细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纸张在她手中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这些证据如同拼图的各个部分,在她的努力下逐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认为水库管理范围未办理物权确权证书、未设立界桩,无法认定其行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且执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曾惠媛针对这些意见,逐一进行回应。她语速平稳而坚定,向法庭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曾惠媛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在论证执法程序合规性时,她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
曾惠媛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
曾惠媛律师始终秉持“亲办案件,尽职负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将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有机结合,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不仅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体现了法理与人情、商业与法律的深度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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