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银行主张,其与被告A、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其借款三十五万余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原告提交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引用相关金融借贷法规,认为被告A、B应偿还借款本息,自己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于,被告A、B逾期还款是事实,这对被告C不利。而且证据方面,需要证明案涉房产的抵押权设立情况以确定被告C是否能免除保证责任,存一定的证据缺口。
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范围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原告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针对原告的主张,律师指出原告对抵押权设立的理解有误,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案涉情况符合被告C免责条件。
庭审中,关键交锋发生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质证环节。原告坚称被告C的保证责任未解除,因为房产未完成正式抵押登记。谢非非律师则详细阐述,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法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他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清晰厘清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谢非非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精准适用法律;二是清晰论证关键法律关系的效力衔接,如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关系;三是围绕案件核心焦点进行全面抗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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