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吴女士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住院181天属事实错误,实际住院应为229天;两个小孩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未支持其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为支持这些主张,吴女士提交了医院的住院记录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自身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被告保险公司的初始困境于,一审法院已对多项赔偿项目作出认定的情况下,需有力反驳原告的上诉请求。证据缺口于,虽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存疑,但缺乏足够证据证明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对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也无事实依据否定其必要性。
邹婷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住院天数,律师指出应结合实际治疗情况判断,挂床情况不能简单等同于未实际住院;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强调应根据实际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伤残鉴定方面,说明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存问题;关于后续治疗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是合理且必要的。
庭审中,双方就伤残鉴定意见展开关键交锋。保险公司称重新鉴定时未通知其到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原告右股骨中段骨折手术复位后不可能造成右下肢永久性功能丧失,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邹婷律师则反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对鉴定机构是否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到场参与鉴定并无强制性规定,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存暗箱操作、有违公平公正。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代理原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认定住院181天符合客观事实;原告系农村居民,无证据证明两个小孩随父母城镇居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原告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范围;鉴定程序合法,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评定为10000元,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吴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6866元。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质疑对方证据时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二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严谨分析;三是诉讼中保持理性和客观,避免无根据的主张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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