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的法庭上,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庭审中抛出了“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这一重磅观点。按照常规理解,一旦诉讼时效已过,原告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这无疑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一时间,原告方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胜诉的希望变得渺茫起来。就在这时,汤思骑律师介入了此案。
庭审中,汤思骑律师展现出了其在庭审攻防方面的专项能力。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汤思骑律师擅长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与法律要点,他运用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有力的论证。
对于管理费的约定,汤思骑律师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并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20%分取。这一清晰的阐述,当场瓦解了被告方关于管理费约定无效的论证。被告方代理人在听了汤思骑律师的论述后,明显有些慌乱,开始支支吾吾,无法给出有力的反驳。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汤思骑律师更是直击核心。他提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观点有理有据,让被告方试图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逃避责任的企图破灭。被告方代理人沉默了许久,最终也未能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
最终,2025年4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此次判决原告成功追回了管理费,但投资回报的诉请未得到支持。不过,汤思骑律师为当事人保留了一定的权利。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一实际取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回报,原告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主张自己的权益。汤思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判断,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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