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受某船舶工程公司雇佣,从事焊接工作。在某船舶修造公司的场地作业时,由于现场操作意外,黄某的手指受伤。经专业鉴定,黄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黄某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向两家公司主张赔偿,总索赔金额高达26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并且对责任承担、赔偿金额提出了多项抗辩。谢思律师作为黄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诉讼、证据梳理与庭审辩论。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提出,某船舶修造公司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某船舶工程公司则称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黄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且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提出异议。
谢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责任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船舶工程公司作为黄某的雇主,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黄某受伤,明显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赔偿金额方面:黄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持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当地的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根据黄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些赔偿项目都是合理合法的。
3.法律适用方面:某船舶修造公司虽然提供了作业场地,但如果其在场地管理等方面不存在过错,确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自身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这并不足以减轻某船舶工程公司的主要责任。综合来看,某船舶工程公司构成了对黄某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某船舶工程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某因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部分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船舶工程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船舶修造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黄某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30%的责任。法院最终核定黄某的合理损失为24万余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后,判决某船舶工程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款126701.3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务关系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员工自身有一定过错,企业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员工的轻微过错而免除。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黄某收集、整理了大量与受伤事实、损失情况相关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为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庭审策略上,他针对被告方的抗辩,逐一进行反驳,有效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26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最终获赔12万余元,这不仅仅是数字的胜利,更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彰显了谢思律师在专业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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