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公司就以他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为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某建设公司应对其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庭审中,针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进行了驳斥。其一,关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其二,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其三,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服务地区主要在宁波。她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同时,她还是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因为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风采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凭借多年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经验,精准锁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精准指出公司证据的缺陷与主张的矛盾点,从事实层面彻底削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庭审中,她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己方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正是她多年在劳动纠纷领域的深耕,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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