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到了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缪X某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简历造假是否成立
公司称缪X某简历造假,可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没证据证明缪X某没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提出异议,现在再说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认为,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焦点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作为解除依据
公司说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可这种情况并不在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中,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从公司给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没有事实支撑。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不合法。
焦点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
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缪X某也不认可。所以公司这一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都有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这起案件中迅速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深厚的法学功底,使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有效反驳公司的诉讼主张。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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