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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开封市XX县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高X与被告丁对簿公堂。原告高X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让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丁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实务经验。执业期间,她深耕民商事与刑事领域,承办了大量包括离婚纠纷、婚约彩礼、子女抚养等多种类型的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问题上,李伟玲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本案中,李伟玲律师在答辩中进行了精准有力的阐述。她重点论证了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李伟玲律师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为被告的答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案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费14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2008年被告将案涉房地产转让给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
李伟玲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答辩意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这一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丁的合法权益,也再次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李伟玲律师将继续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在更多的案件中展现她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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