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续租,其装修物品可不可以拆走
[律师回复] 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品的处置,以物品属性和租赁合同约定作为判定基础。
租赁合同中已明确标注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品处置规则的,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品,指可以独立拆卸,拆除后不会损坏房屋原有结构或装修价值的设施,包括独立空调、可移动灯具、未嵌入墙体的储物柜等。该类物品所有权归属房客。租赁期满房客不续租时,可自行拆除并取走。
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品,指拆除后会破坏房屋结构,导致装修价值严重受损的部分,包括嵌入墙体的瓷砖、吊顶、固定橱柜、墙面涂刷的油漆等。该类物品房客不得擅自拆除。
房客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期满不续租的,该类附合装修物品视为房客自愿放弃,归属房东所有。房客无权要求拆除,也无权主张对应补偿。
房东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收房、无故拒绝续租等情形,房客可就附合装修的剩余价值要求房东予以补偿。房东同意利用装修物品的,需按评估价值向房客支付对应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房客经房东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房客未经同意擅自装修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房客拆除装修物品时,不得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及设施。违反该要求的房客,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