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共同财产赠与条件
[律师回复] 1、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财产赠与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维度的合规要求,缺任意一项都无法直接确认赠与行为有效。
2、从行为本身的合理性边界来看,作出赠与动作的人本身要能对自身行为完全负责,清楚知晓赠与行为带来的财产流转后果,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作出赠与决定,同时拿来赠与的财产本身属于可合法处置的共有财产份额。放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场景里,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完全对等,要是给出去的是日常开销范围内的小额财物,不用提前和另一半商量就能自行决定;但如果是涉及大额财产的非日常用途赠与,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没走这个流程的赠与本质属于越权处置。
3、从行为落地的流程规范来看,涉及共同财产的赠与约定必须落实到书面载体上,针对车辆这类需要走登记流程的特殊动产或者房产这类不动产,还建议额外去公证机构做效力补强。如果赠与的标的是法律明确要求登记才完成权属转移的财产,只有走完官方的权属变更登记流程,财产的归属才会正式发生转移,没走完登记步骤哪怕签了书面协议,财产的物权也不会直接归受赠人所有。
4、赠与行为的边界不能突破法定责任的底线。不能借着赠与的名义故意把财产转走,逃避自身要承担的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扶养配偶的法定义务,也不能通过无偿转移财产的方式故意躲掉自身欠的合法债务,被这类恶意赠与行为损害权益的相关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应的赠与安排。
5、司法阶段的举证责任分配完全贴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逻辑。坚持赠与行为有效的一方,需要拿出对应证据证明赠与人本身对财产有处置资格、作出赠与的意愿完全真实,同时已经走完了法律要求的财产公示流程。主张赠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方,要提供佐证材料证明赠与过程中存在越权处置财产、各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或是借着赠与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的相关事实。
未来随着家庭资产结构的持续复杂化,涉及股权、信托收益份额这类新型共同财产的赠与裁判规则,大概率会逐步细化对应到不同资产类型的处置场景里,进一步压缩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