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能否一同主张
[律师回复] 日常民商事交易里,很多人签合同时习惯同时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遇到对方违约就想把两笔钱都全额要过来。这种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不能一概而论,得先捋清楚合同里写的履约保证金到底是用来干嘛的。
如果当初约定这笔钱只是用来给合同义务做兜底担保,只要对方老老实实走完所有履约流程就能全额退还,本身不带损失赔付的预设属性,那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要先按合同约定追讨违约金。要是这笔违约金加起来还填不上自己因对方违约产生的窟窿,剩下没补全的部分,才能用之前交的履约保证金来抵扣,不能跳过这个步骤直接要求违约方同时掏出两笔钱。
要是合同里明明白白写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这笔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损失赔付的一部分,相当于提前约定好的赔偿额度,同时双方还明确说过违约时两笔钱可以同时主张,就得参照民法典相关条款核算总额。要是两部分加起来的数,已经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约方完全可以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把过高的部分砍掉。
实际司法裁判里,法官不会直接一刀切说两种钱绝对不能一起要,只要两项加起来的总金额没跳出实际损失的合理区间,诉求大概率会被认可。要是总额明显超出正常损失的合理范围,裁判方会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核心标尺,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调整到公平合理的区间,不会任由其中一方借条款约定拿到远超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大家签合同前可以先把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写清楚,同时预估一下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避免后续主张权利时出现额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