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工资是总工资吗
[律师回复] 不少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拿到经济补偿时,会发现对方只按基本工资来核算,直接吃了不小的亏。按照相关法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从来都不是只算基本工资,而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里,实际本该拿到手的全部货币性收入总和,没发够的部分完全可以去主张补足。
核心的核算基数里,除了日常发的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你拿到手的各类奖金也得算进去,不管是年底发的年终奖,还是按月按季度发放的绩效奖金,都不能随便剔除。还有各类津贴补贴,比如对应岗位的津贴、日常的交通补贴、每个月随工资发的住房补贴,甚至是你平日累计的加班工资,这些属于货币性收入的部分,全都要纳入计算。
有几类收入是不用算进这个基数里的,很多人容易搞混。首先是公司为你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这部分不属于你的个人工资收入范畴。还有你从单位拿到的稿费、外部讲课费这类没纳入工资总额的额外劳动报酬,也不会算进去。另外那些实报实销的款项,比如你出差后凭票据报销的差旅费、日常的误餐补助,这些属于费用核销,不是劳动收入,自然也不计入基数。
计算这个平均工资的时候,要以你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之前的应得工资为准,不能按最后到手的实发工资来算。如果入职不满十二个月,就按照你实际工作的月份来折算平均工资,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当然这个基数也有封顶线,如果你的月工资比工作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还要高,就直接按三倍的数额来算经济补偿,而且对应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最终经济补偿的总金额,还要结合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干满一整年,就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干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整年,直接按一整年算,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工作时间连六个月都不满,单位就需要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