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还能不能补充证据
[律师回复] (一)若有新证据且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很重要,同时是因客观原因在开庭前无法提供,比如第三方机构出证延迟,要及时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合理阐述无法提前提供的原因,争取仲裁庭允许补充。
(二)若证据是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开庭前提供,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若已发生,也需向仲裁庭诚恳说明,强调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但要做好不被接纳的心理准备。
(三)向仲裁庭说明补充证据时,要清晰阐述补充证据的原因以及该证据和案件的关联性,等待仲裁庭的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