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仲裁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胜任工作相关劳动仲裁的办理要求如下。
劳动者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当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材料里要写清双方身份信息、具体仲裁请求,比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写明对应事实理由,重点说明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作出处理的违法性,同时附带提交劳动合同、过往考核记录、单位出具的解除通知等对应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文件,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送达开庭通知。所有当事人需要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劳动者需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的事实。用人单位需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比如事先公示的客观考核标准、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明确结果,还要证明己方已安排对应培训或调岗,劳动者后续仍不胜任,同时证明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要求,比如作出决定前已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对应证据的,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正式开庭前仲裁庭会先行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会制作正式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仲裁庭会直接安排开庭,组织双方完成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
仲裁案件要从受理当日起45日内出具裁决文书。案件案情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最长延长15日。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文书当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仅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向对应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