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
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和
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 其一,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
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
加班费等。 其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 其五,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其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