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拟定进行
注册资本的削减之际,若存在有股东投入资金不足的情形,需就公司所欠之债承担起连带的偿还责任。
而在实施资本削减的过程中,对于已知或者应当知道的
债权人均应当尽到提前告知的责任,不得未经事先通知,便单纯地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来替代这一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减资,便是指股份制企业为了降低其注册资本额度而采取的行动。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即减少股份数量以及降低每一股的面值。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实际性的资本削减、名义上的资本削减以及部分性的资本削减:
一、实际性的资本削减,即是在企业账目中的资本金数额得以减少的同时,与其相等的公司资产亦同样削减,然后将这部分资产返还给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或者转移至其他第三方。
二、名义上的资本削减,仅仅是减少了公司账目中的资本数额,但公司拥有的财产并没有因此减少,所以既不能将这些减少的金额退还给公司股东,也无法将它们转移至其他第三方。
三、部分性的资本削减,诸如一次性支付积累的
债务、调整过高的资本结构、增加分派息票、公司的合并行为等等。
综上所述,公司之所以会有意愿去进行资本削减,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偿还累计的债务;
二、对过剩的资本结构加以调整;
三、增加股息的分配;
四、参与公司的合并活动;
五、分散部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