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关于末位淘汰制对应的具体补偿措施,需视劳资双方在
劳动合同中是否对之有所明确规定而定。
若劳动合同中明文约定采用末位淘汰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那么在此情况下因被列为此制度范畴而被公司解聘的员工,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补偿权益;
反之若劳动合同未对末位淘汰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则企业不得以之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给予
经济赔偿,甚至在部分情形中还可要求双倍的
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按照相关法规,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享有相当于两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期间的工作期限,则应按照一整年处理;
而对于不足6个月的工作时长,员工可获半个月工资的相应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