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还未结束当前
雇佣关系前,是有可能同另一家公司签署劳动协议的,然而这样做需遵循特定的条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假如某位
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了
劳动关系,并由此导致其无法顺利地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或者该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指出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仍然坚持不进行调整和改进,那么用人单位便有权与该劳动者解除现有的
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倘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涉及到尚未彻底解除或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由于这种行为而给其他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因此,尽管您在未结束现有雇佣关系的前提下,仍有可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但是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确保这一行为不会对原有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并且要明确告知新单位您的
入职日期,以
保证在离开原单位之后能够顺利地加入新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