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宅质量出现问题之际,业主可行使以下三种方式来妥善处理:
首先,业主应对此状况尽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沟通,商讨如何修复受损部分或者寻求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等事宜;
其次,业主亦可选择向相关的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进行投訴,寻求其权威性的技术支持及专业性的指导意见;
最后,如果上述两种途径均告失败,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上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业主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亦可不需要经历前述的协商及投诉程序,或者在协商或投诉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