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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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主任律…律师
未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事务
5.0分
服务:
440人
执业:
16年
王胜言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主任,位于滨海新区塘沽。王胜言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王胜言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天津律师协会会员,王胜言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特邀嘉宾律师,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党委第四联合支部书记,曾荣获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优秀中共党员”称号。 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自执业以来,王胜言律师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擅长办理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和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等,成功办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的执业口碑。 凭借多年办理诉讼案件的经验,王胜言主任律师组建了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并在行业内率先使用先进的法律大数据智能操作系统,保证服务质量。王胜言律师组建的法律顾问团队至今已经为三十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解决日常经营中的痛点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代为解决各种诉讼案件等。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浙商大厦A座1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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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广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事务、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
5.0分
服务:
116人
主办律师
曾经在企业任职法务专员,处理公司合同、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事务;曾在北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专所实习,前后服务过2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执业期间,广泛接触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诉讼,掌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相互借力、同向发力、多处聚力推动案件解决的技巧,以解决问题、定分止争为核心关注,以化解冲突、和谐关系为最大追求。 承办天津海源清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索特沃(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参与办理天津市润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案、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天津渤海东方红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除破产清算、不良资产类案件外,还处理了众多劳动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涉公司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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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5.0分
服务:
1775人
执业:
13年
杨君强律师,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多家单位、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红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多次参加天津电视台《315晚会》《我们都是消费者》节目录制。执业多年来,杨君强律师一直专注于合同、刑事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独自办理过百余件案件,与团队讨论和钻研过近千起各类纠纷案件,并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杨君强律师辩护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于2018年被评为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2019年代理的一大型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诉讼为该企业挽回数千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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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新律师
未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房产纠纷
4.9分
服务:
1332人
执业:
8年
王利新律师,现就职于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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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
5.0分
服务:
1017人
天津国三…事务所
本人成熟稳重,为人诚恳,思维敏捷,具有极强的应变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执业以来专注诉讼业务,通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亲和顺畅的沟通能力,加之上千起案件的诉讼代理经验,铸就了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胜诉率。在婚姻家庭和商事合同类纠纷颇有建树。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曾代理上百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离婚纠纷案等,曾作为辩护人参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务罪等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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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磊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涉外专长
天津东方…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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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成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5.0分
服务:
9827人
执业:
13年
韩建成律师,刑法学研究生,毕业于211工程学校安徽大学,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09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对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雇员受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劳动争议等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代理有独到见解和深刻理解。 韩建成律师曾担任知名集团企业法务经理职务,对公司运营风险了解透彻,能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更专业、更专心的律师才能给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更勤奋、更尽职的律师才能为您提供舒心舒适的法律服务。 韩建成律师自从执业以后,承办了数十起较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诸如: 1、2011年艾某杀妻案,经韩律师辩护,该男子被市中院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2、2011年某市网吧特大聚众斗殴案,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委托韩律师进行辩护,经韩律师的努力,在已经有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前提下,委托人最终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3、2012年姜某走私象牙案,经韩律师成功辩护,成功将法定刑十年以上的被告人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4、2012年公安部督办、涉税数额上亿的李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韩律师辩护,委托人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其他十余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2012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张某进行辩护,法院最终采纳韩律师提出的委托人张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比共犯少判两年; 6、2012年某市“和尚”怒殴法官案,经韩律师辩护,委托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2012年韩律师耗时一年时间,成功代理祝某诉沙某故意伤害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案件经一审、二审,双方终达成和解,沙某赔偿委托人祝某人民币60000余元; 8、2013年未成年人岳某涉嫌盗窃案,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处罚警告; 9、2013年贺某聚众斗殴案,经韩律师辩护,法院采纳韩律师提出的委托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2013年韩律师为某市朱某杀妻弑母案被告人朱某辩护,朱某最终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1、2013年韩律师为某市城东特大聚众斗殴案被告人王某辩护,委托人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2、2013年韩律师为某市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辩护,中院最终采纳韩律师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陈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 13、2013年韩律师为传销组织头目殴打新成员致死案被告人李某辩护,市中院最终采纳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14、2013年韩律师为王某涉嫌贩卖30.8克冰毒一案辩护,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15、2013年韩律师为轰动一时的某金店抢劫案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辩护,李某某抢劫多次,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市中院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6、2013年韩律师为震惊当地的畸恋杀人案被告人李某辩护,因其家人拒不赔偿,无法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李某被市中院判处死刑; 17、2013年韩律师为涉嫌盗窃交警队放置在市区各路口用于存储监控拍照数据的服务器的俞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俞某不予起诉; 18、2013年韩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谢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最终谢某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2013年韩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17岁女孩何某辩护,经韩律师与公安机关严正交涉,最终区公安局采纳韩律师辩护意见,撤销了对何某的指控,并于当日释放了何某; 20、2014年韩律师为公安部、林业部督办的绍兴重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王某进行辩护,最终非法收购80多条亚洲蟒的王某被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1、2014年韩律师为某开发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周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不足十日的时间内,韩律师成功为周某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2015年4月,医药高新区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 22、2014年韩律师为造成一人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封某进行辩护,在接受委托后第五天,韩律师为封某申请取保候审得到区公安局批准,后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3、2014年韩律师为区重大传销案犯罪嫌疑人代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努力,韩律师为代某申请取保候审得到区公安局批准,最终区检察院接受韩律师辩护意见,对代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24、2014年韩律师为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5.16引江河重大环境污染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区法院对李某中止审理,其他被告人均已被判刑; 25、2014年韩律师为某区重大非法买卖麻黄素一案犯罪嫌疑人黎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判决后十天刑满释放; 26、2014年韩律师为某区某局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案进行辩护,经成功辩护,贪污十七万,受贿十一万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7、2014年韩律师代理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公诉人建议量刑一年半的情况下,成功使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使被害人家属心理得到宽慰; 28、2014年韩律师为熊某涉嫌盗窃、招摇撞骗一案二审阶段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二审法院改判,把一审判决两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一年六个月; 29、2014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冰毒240多克的王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王某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冰毒200克以上500克以下,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30、2014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冰毒500克的易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王某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冰毒200克以上500克以下,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31,、2014年韩律师为涉嫌贩毒、寻衅滋事的陈某辩护,陈某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2、2015年韩律师为蔡某女诈骗二审一案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极力辩护,市中院改判,将一审判决一年两个月改判为九个月,改判后七天即刑满释放; 33、2015年韩律师为公安部督办的某市“史上最大数量制贩毒案”中的余某辩护,余某涉嫌贩卖运输冰毒300克,最终市中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5年; 34、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罪的刘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某市中院采纳了韩律师关于刘某属于从犯等辩护观点,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35、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姜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贩毒900余克的姜某被某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36、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舒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贩毒2000余克的舒某被某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37、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的于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贩毒300余克的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8、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曹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某市区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39、2015年韩律师为某市白某杀害女一案辩护,经韩律师辩护,白某被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0、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贩卖冰毒3000克的李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发现李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最终李某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下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1、2015年韩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陆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非法吸储8000余万元的陆某被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2、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刘某进行辩护,后刘某被成功取保候审; 43、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杨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杨某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44、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诈骗罪张某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张某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45、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缅甸籍嫌疑人岩包辩护,经某市中院判决岩包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46、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闵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闵某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47、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冯某进行辩护,恶意透支30余万元,最终区法院按照最低限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48、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严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北京市某区法院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49、2016年韩律师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常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成功辩护,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两个月刑满释放; 50、2017年韩律师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霍某进行辩护,在公诉人坚持判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经韩律师成功辩护,霍某被区法院判处仅处罚金一万元; 51、2017年韩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陈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辩护,在没有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陈某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52、2017年韩律师为涉嫌受贿罪的黄某进行辩护,经韩律师辩护,市检未批准逮捕,后区检察院撤销案件; 53、2017年韩律师代理张某王某被伤害案,经韩律师努力,委托人获得28万元赔偿; 54、2017年韩律师代理侯某向石家庄市某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现正在办理中; 55、2017年韩律师代理张某被寻衅滋事案,现正在办理中; 56、2018年韩律师为沧州某县涉嫌诈骗罪的刘某辩护,现正在办理中; 57、2018年韩律师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张某辩护,现正在办理中; 58、2018年韩律师代理标的2000余万元合同纠纷案,现正在办理中。 同时,韩建成律师办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数百起,均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收到了委托人的一致赞誉。 韩律师是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了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顾问单位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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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团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
5.0分
服务:
3541人
执业:
7年
李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李娜律师执业以来,一直本着不忘初心、敬业进取的精神,不断钻研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同时,李娜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李娜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任职情况:李娜律师在天津市律师协会分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常与各专业的领军人物探讨疑难法律问题,并且对疑难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经办案件的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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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5.0分
服务:
970人
主办律师
王智慧律师,执业律师,专职律师。具有多年从业经验,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恪尽职守,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为原则,秉承“尽职、尽责、专业、高效”的理念。执业期间,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法律实务有深入的研究。 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王智慧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联系电话:1852613392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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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未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纠纷
5.0分
服务:
3432人
执业:
15年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讲学经历 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 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 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 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 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 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 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 科研成果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 执业经历 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主要办案业绩摘录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 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 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 三、不起诉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7、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部分): 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 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 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 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 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 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 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 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 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 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 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 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 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 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 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执业印象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 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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