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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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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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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的重组期间,作为常态,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会遭遇一些制约。
破产重组的初衷,在于对债务人的经营战略及债务结构做出必要的调整,从而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与保障。
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整个重整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并且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对债权债务的执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限制和调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特定财产,其所附带的担保权益将暂时停止行使。
然而,若担保物存在毁损或价值显著下降的可能性,且这种状况足以威胁到担保权人的权益时,担保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益。
同样在重组期间,如果债务人或其管理层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需要对外举债,那么他们可以为此笔借款设立担保。
总的来说,虽然在破产重组期间债权债务的执行并非完全被禁止,但其执行方式和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重组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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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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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时债务咋办?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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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债务
在企业破产重组中,债权债务执行受限,旨在调整债务人战略与债务结构,助力企业重生并保护债权人权益。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重组期间,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益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价值下降威胁权益,可申请恢复。同时,为维持运营,债务人可设立新借款担保。执行标准依法调整,确保利益平衡。
1w浏览2024-08-12
破产重整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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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时债务咋办?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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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怎样调整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中债务调整采取多元策略:协商重新协定本金、利息、期限,减轻债务人压力,保障债权人利益;或完全/适度豁免债务;或转为股权。调整须公平、公正、合规,全面考量各方利益,经司法系统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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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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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又是破产重组的重中之重,妥善处理好企业破产重组的债务问题能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重获新生,今天我们着重讲解企业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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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中调整债务价值要全面考虑。先评估债务人资产判断偿债能力,再研究债务性质等,然后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解决方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要含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明确各类债权人权益处置办法。破产重组债务调整须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原则,依法律程序进行,以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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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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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重整后,债务处置方式有:债务人破产时,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均可申报破产债权。若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选择是否参与破产分配;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优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不足部分可向保证人追偿。若保证人破产,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普通债务债权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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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重整后,债务处置方式有: 债务人破产时,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均可申报破产债权。 若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选择是否参与破产分配;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优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不足部分可向保证人追偿。 若保证人破产,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普通债务债权无本质区别。
1w浏览2024-04-23
破产重整的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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