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后续安排 :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若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等情形。
培训或调岗 :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协商变更 :在出现上述客观情况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只有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