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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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累犯辩护意见词主要围绕当事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方面写。比如当事人虽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协调家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来说,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累犯是从重处罚。
累犯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一、累犯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累犯辩护意见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李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李某某律师担任王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王某盗窃罪无异议,但其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能够指认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及其犯罪的整个过程,被告人王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坦白情节。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5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侵财性案件,而非侵害人身权利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家庭特别困难,父亲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孩子上学等生活窘境压在被告人一个人身上,临时起意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今天庭审时具有十分良好的悔罪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悔罪表现可减少基准刑的10%。

(2)被告人愿协调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赃物已经退给被害人,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被告人也多次让我与其家属协商退赔事宜,其家属也愿意替被告人退赔赃款,事实上,本案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第三项中第8条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3)被告人在被逮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今天庭审时也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曾嘱咐我与其家人协商缴纳罚款事宜,足以看出被告人的悔罪真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家境窘迫

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被告人的父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瘫痪在床,母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建议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有坦白情节,并愿意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六个月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虽触犯法律,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协调家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王某能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作用,促使被告人王某能够迷途知返,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

日期

二、对累犯的刑事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综上所述,在一些犯罪活动中,有的嫌疑人是累犯,多次犯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作为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出辩护意见。在承认当事人犯罪的事实情况下,在辩护词中阐述当事人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结合法律条款要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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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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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0
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br/>审判长、审判员:<br/>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br/>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br/>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br/>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br/>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br/>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br/>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br/>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br/>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br/>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br/>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br/>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br/>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br/>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br/>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br/>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br/>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br/>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br/>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br/>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br/>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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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累犯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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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范本<br/>尊敬的审判长:<br/>……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br/>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br/>第<br/>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br/>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br/>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br/>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br/>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br/>第<br/>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br/>第<br/>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br/>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br/>此致<br/>××××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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