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执行案件里,很多申请执行人好不容易打赢官司,拿到了胜诉判决,却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没什么财产,根本执行不到钱,这可把人愁坏了。其实,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这样就能增加执行到财产的可能性。那具体是哪些情形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乙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了股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让乙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准备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看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等材料。
二、股东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也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例如,丙公司股东丁通过虚构与其他公司的债务关系,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出资转出,导致丙公司财产减少无法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要追加丁为被执行人,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像公司的银行流水,看资金的流向;虚构债务的相关合同等,来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
三、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比如,戊是己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执行过程中,戊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么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追加戊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要收集公司和股东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信息等,来初步证明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四、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庚公司解散后,其股东辛没有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部分设备因长期闲置损坏,无法变现用于偿债。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此时,申请执行人要准备公司解散的相关文件,证明公司已经进入解散程序;以及能证明公司财产损失情况的证据,如设备损坏的照片、评估报告等。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还可能会面临股东提出执行异议等后续问题。要是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执行的进度和结果。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本地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告诉你如何应对股东提出的异议,更好地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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