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已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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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证已过户土地使用证需要过户。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房产证已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

房产证过户土地使用证要过户吗?

一、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二、房产过户手续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土地证转让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土地使用证在房产证过户了之后是同样需要过户的。对于土地证的过户表明了过户一方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在进行过户时,需要前往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证件资料,除此之外,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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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该怎样核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br/>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br/>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br/>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br/>(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br/>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br/>(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br/>(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br/>(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r/>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br/>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br/>(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br/>(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br/>(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br/>(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br/>(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br/>(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br/>(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br/>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br/>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br/>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br/>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br/>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br/>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br/>(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br/>(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br/>(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br/>(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br/>(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br/>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br/>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br/>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br/>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br/>(一)大城市<br/>1.5元至30元;<br/>(二)中等城市<br/>1.2元至24元;<br/>(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br/>(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br/>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br/>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br/>大城市50万以上<br/>1.5~30<br/>中等城市20万~50万<br/>1.2~24<br/>小城市20万以下0.9~18<br/>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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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户主已死亡
10w+浏览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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