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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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中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种法律文书虽然不是必须要让律师来写,可是正文的辩护理由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的,辩护理由主要是从国家的法律制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进行辩护的。
法律文书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法律文书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人范围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辩护词这种法律文书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辩护律师绝对不可能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只单方面的按照个人的想法去阐述辩护理由。如果已经找好了辩护律师,律师写好辩护词以后也会提前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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