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连带公司的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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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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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不会连带公司的责任,隐名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显名股东通过代持股协议进行股权交易,由隐名股东出资,让显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有效股东,从而来获得收益。
隐名股东连带公司的责任吗?

一、隐名股东连带公司的责任吗?

不连带公司的责任,因为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代持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只要合法出资,显名股东就应该将公司的收益通过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给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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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规定是在显明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毕竟不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明股东,他们都是属于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承担起一定的连带责任。当然他有权向实际的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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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1、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出资不足的,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的,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2、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股权登记,出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办理股权登记的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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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r/>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r/>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br/>《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br/>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br/>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br/>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r/>(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br/>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br/>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r/>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r/>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br/>(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br/>(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br/>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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