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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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一、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中规定:“(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我们认为,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关于固定抵押期限的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抵押期限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登记期限过期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2.9.10.2 房屋抵押登记不设抵押期限,原房屋抵押登记已设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此外,《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效力不受登记抵押期限届满的影响。

现代社会之所以设立抵押或者是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的履行债权,从而给债权人一种非常安全的保障,所以如果对于抵押权作出了期限规定,那么可能会使这种保证的效率降低,甚至是消灭,所以不符合抵押权的设立目的,也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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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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