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普通加工从业者默认只要自己只是按单生产赚加工费,就能在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里直接被认定为从犯、大幅降档从轻,甚至自行提交材料就能争取到缓刑,这是这类案件里极为普遍的认知偏差,很多当事人没做针对性研判就贸然自行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没能实现预期处理结果。泉州地区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多年的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陈建芳律师,近期就办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当事人谢某经营小型鞋类加工厂,2023年5月起接受上家订单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公安查扣涉案假冒成品鞋两千余双,经核算涉案货值9.1万余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谢某最初自行梳理辩护思路时,把核心诉求放在主张自己属于共同犯罪从犯,仅赚每双二十余元的加工费,还打算直接提交家庭情况、工厂吸纳本地村民就业的零散材料,没有形成闭环的证据链与符合裁判逻辑的论证体系,很容易出现量刑情节未被完整采纳的情况。陈建芳律师2020年入行以来就深耕刑事领域,办理过数十起涉知识产权、电信网络类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一线司法实务经验,介入案件后没有僵化沿用从犯辩护的常规思路,而是提前研判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当地法院对直接组织生产加工、管理生产线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从属地位,刻意纠缠从犯认定反而可能稀释其他核心从轻情节的论证权重。他随即调整辩护重心,不再纠结从犯定性,转而把全部精力放在闭合量刑情节的证据链条上,一方面逐一核对谢某坦白供述的每一份笔录节点,确认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稳定性,固定好所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对应依据,另一方面指导当事人补充整理子女就学的学籍证明、老人的就医记录、工厂吸纳当地多名留守村民就业的用工材料,把此前零散的家庭及社会影响相关素材,整理成符合缓刑适用评估标准的规范证据组,清晰向法庭说明谢某无再犯风险、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审理后,未采纳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但完整认可了谢某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两家被害单位共25万元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的全部从轻情节,结合辩护人提交的家庭及生产经营相关佐证材料,采纳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从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可以看出,涉及加工环节的知产类刑事犯罪,司法认定不会仅以盈利金额大小划分主从犯,直接实施生产组织行为的从业者,往往会被认定为犯罪环节的主要实施者,不存在天然的从犯身份优待。普通从业者在承接陌生订单时,务必提前核实对方是否持有对应注册商标的合法授权,留存好授权文件的书面备份,避免因承接来源不明的订单卷入刑事风险。如果已经涉案,不要仅凭自己对法条的片面理解固定辩护方向,要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实际裁判规则调整应对思路,避免不必要的情节疏漏,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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