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缴费争议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赔偿问题,并不包括社保缴费问题。
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不受理,即使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裁决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社保待遇问题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这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没买社保可以申请工伤吗
没有购买社保也可以申请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认定工伤后赔付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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