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或是其他一些涉及权利义务的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往往会签订仲裁协议。不过,有时候由于各种情况,协议里会出现约定两个仲裁委的情况。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这样的约定究竟算不算有效呢?这关系到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到底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马虎不得,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探讨探讨。
一、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就强调了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约定不明确,就容易引发争议。它背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避免管辖混乱,让仲裁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其中仲裁条款里约定若发生纠纷可提交A仲裁委或B仲裁委,这就属于约定两个仲裁委的情况。
二、约定两个仲裁委的协议一般效力判定
一般来说,约定两个仲裁委的协议是存在瑕疵的。因为这样的约定并不能让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清晰地知道到底该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仲裁。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具体向哪个仲裁委申请仲裁达成一致,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小王和小张在一项合作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M仲裁委或N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来两人产生纠纷,他们无法就选择哪个仲裁委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大概率会被判定无效。
三、可以补救生效的情形
当然,也并非绝对如此。如果事后双方就选定其中一个仲裁委达成了补充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有效。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和乙,在纠纷发生后,他们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且签订了补充协议,这样仲裁协议依然可以发挥作用。另外,如果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实际向其中一个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且对方未提出异议并参与了仲裁程序,从实践角度也可以视为双方对仲裁委的选择达成了一致,仲裁协议同样生效。
四、协议无效后的解决办法
如果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纠纷。一是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选定一个仲裁委。这需要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二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合同、往来沟通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明确了约定两个仲裁委的协议可能存在的效力问题及解决办法后,新的问题又可能出现。要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期间一方反悔拒绝合作,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不配合提供关键证据等等,这都会再次给纠纷解决带来阻碍。在面对这些复杂多变的法律情况时,律图能成为你的可靠帮手。律图平台汇聚了众多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拥有严格可核验的执业资质,一直秉持着不做虚假承诺、不夸大效果的原则,能够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让你在纠纷解决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更加安心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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