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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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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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授权性规定,该条仅是规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吗?

可以偿其他担保人。根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授权性规定,该条仅是规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认定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实现债权时的选择权,故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在对债权的担保功能、责任上处于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保证人确也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允许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故原判认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无不当。

担保人的作用在于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清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先行清偿债务。因此担保人有风险的地方就在这里,但债务人不能如数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要先代替债务人清偿,清偿后再向债务人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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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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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吗
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的担保人,但是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担责;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的份额超出其份额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4浏览 2024-10-08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1、共同担保时,担保人之间应约定相互追偿条款及承担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共同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可以互相追偿权及相应承担的份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份额,如果仅约定相互追偿权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有两名担保人的则各承担二分之一的比例份额。 2、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债务人明确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有些时候,债务人在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并不清楚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人,此时应当与债务人核实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如果存在而又无法就相互追偿权条款达成一致时,建议要求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司法实践中,即便未约定相互追偿条款,也会认定各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责任,相互之间具有追偿权。 3、担保人相互追偿范围仅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在存在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情形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先就其承担部分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穷尽各种方式无法追偿时,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已破产清算等,才可以就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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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10w+浏览2024-10-10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法律规定,当担保形式为保证且有多位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若一位保证人独立承担了全部责任,有权向其他未尽责的保证人追偿,或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这确保了担保责任的公平分担,并保护了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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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么
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那么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浏览 2024-10-16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王某无证驾驶张某的货车运输铁砂,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系张某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诉张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张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张某向李某如数支付赔偿款。现张某诉至向王某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王某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br/>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雇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安排其超载运输,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确认,张某、王某应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赔偿数额6万元,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赔偿款6万元。<br/>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br/>如何行使追偿权,即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第89条、《担保法》第31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是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的具体条件以及具体追偿份额,未作详尽规定,这给我们的审判实务带来不便。<br/>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br/>“法定”与“约定”是构成产生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偿权区别在于,完全追偿人在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的费用,而部分追偿人只能追偿部分的费用。<br/>一是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王某是张某雇的司机,王某的收益来自于因给张某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张某的收益是依靠王某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br/>二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划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时,从责任人的岗位责任和选任、管理、监督、转委托等职权义务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宜的常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张某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王某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br/>三是根据其他情况确定。比如损失原本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追偿人应办理保险而未办理保险,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则由追偿人自行承担。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产生追偿问题。对一些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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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10w+浏览2024-11-08
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诉其他担保人
担保人代偿贷款人债务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但限于自身履行担保的范围且不侵犯债权人权益。如有相互追偿协议,负完全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依据协议,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分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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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法律规定,当担保形式为保证且有多位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若一位保证人独立承担了全部责任,有权向其他未尽责的保证人追偿,或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这确保了担保责任的公平分担,并保护了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权益。
24浏览 2024-03-26
担保人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
10w+浏览2024-11-02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满足法律要求下,作为担保人,有权向另一担保人提出赔偿。若以“保证”方式担保,且多名保证人承担同一债务,需按约定份额履行义务。如某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或向债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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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诉其他担保人
担保人代偿贷款人债务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但限于自身履行担保的范围且不侵犯债权人权益。如有相互追偿协议,负完全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依据协议,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分担相应份额。
18浏览 2024-06-30
共同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
10w+浏览2024-10-04
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若有多位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当其中一位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因为每位担保人对于债务都负有同等责任。若担保人之间无法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则视为他们之间的责任份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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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满足法律要求下,作为担保人,有权向另一担保人提出赔偿。若以“保证”方式担保,且多名保证人承担同一债务,需按约定份额履行义务。如某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或向债务人索赔。
22浏览 2024-04-04
同一债务即有第三人物保又有多人连带担保,第三个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抵押关系等。然而由于《担保法》。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br/>1,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主要包括质押关系,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法律功能一致,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br/>2,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没有约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平均分担。”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同时该法第178条,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担保法解释》,适用本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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