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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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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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担责责任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比如说容易让真正的侵权人逃过法律的制裁,对于附近的居民也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阴影,所以说高空坠物连坐担责是十分不合理的。
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吗

一、高空坠物连坐担责不合理吗

高空坠物赔偿连坐不合理,如果是为了预防,则“连坐”弊大于利。

再看预防作用。的确,“连坐”有两个预防作用:

1、住户由于不想被“连坐”,有检举揭发肇事邻居的动力,有利于找出真实责任人,进而形成警示作用;或者平时就会提醒邻居小心,防范于未然。

2、制造坠物的住户,即便没有被发现,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会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是,“连坐”也会给预防带来三个弊端:

1、我国警力有限,恐怕一旦出现坠物伤人,会被草率的纳入“集体赔偿”通道,却疏忽了对“真凶”的调查,进而形成纵容。从成都这个案件的情况看,坠物伤人后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就开始与物业管理方商量赔偿事项,可见查找“真凶”的过程很短或者可能都没有。

2、“连坐”对住户的心理影响,既可以理解为“至少我也得承担一些责任所以不敢乱扔”,也可以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前者是约束,后者可是纵容。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住宅楼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类似家属大院,一个楼里的人互相熟悉,那么要让他们互相检举不但困难,而且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另一种是类似于近年新建的商品房,住户“老死不相往来”,一个楼层都形同陌路,缺乏互相检举的能力。这就使原来期望的“连坐”预防作用大打折扣。

权衡之下,“连坐”对预防所起的作用是弊大于利。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法律制度总归是有弊有利的,到现在为止,仍然有一部分人并不认同法律制度当中规定的关于高空坠物的连坐责任,可所有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让全体民众都满意。对高空坠物的连坐责任也有一定的益处,那就是发生高空坠物后,人们不会再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也会积极的找出真正的侵权人。

发生高空坠物的时候是需要进行责任的划分的,一般就是侵权人进行担责,这个时候会根据高空坠物的情况来进行对应的责任划分。如果是无意并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那么处罚就会相对于比较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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