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纠纷到哪个法院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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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到被告所在地或纠纷的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对于股东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要承担连带和补充清偿的责任。如果股东对于侵权的行为私下无法协商解决的,被侵权的人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纠纷到哪个法院起诉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纠纷到哪个法院起诉?

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据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的情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有必要对其作出相应限制,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常见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有: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很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履行能力,并进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非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如果公司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公司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责任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形式要件;

二是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公司权益”实质要件。

常见的构成抽逃出资情形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有:

(1)人格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控制权的股东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此外,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也可以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情形下的股东也应承担责任。

4、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导致债务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形,作为债务人在遭遇到被侵害的纠纷后,跟股东无法私下协商解决的,做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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